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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企业应当知道这几点
发布时间:2019-08-22      点击次数:530

A公司HR:小泽,有个员工不想买社保,要求公司把每个月买社保的钱作为补贴发给他,这样做可以吗?对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小泽:不愿买社保就让他卷铺盖走人!

(以上回答纯属娱乐,大家别当真,嘿嘿)


 最近有不少HR咨询小泽,公司某些员工出(为)于(了)个(工)人(资)利(多)益(发)考(一)量(点),自愿向单位申请放弃社保或要求不买社保,如果公司答应了员工的要求会有哪些法律风险,今天小泽就来给大家详细普及一下知识。

 

问题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一:林某芬、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571号】

【案件事实】林某芬于2006年7月入职锐鸿公司,以自行购买了户籍地农村保险、不在本地区退休等为由要求不购买社保,公司同意。2016年7月,林某芬反悔并要求缴纳社保,公司立即为其办理,并于2016年8月开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2016年8月底,林某芬以锐鸿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林某芬于2006年7月已入职锐鸿公司,期间有续签劳动合同,理应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有关规定,但其于2016年7月才向锐鸿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缴纳社保(锐鸿公司也于2016年8月为其补缴当月社保),可知,是林某芬主动提出不需要缴纳社保,其应当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预知,并承担该后果。林某芬事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反推,如双方约定无需办理社保手续,事后劳动者又反悔,在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的前提下就直接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锐鸿公司在2016年8月才为林某芬缴纳社保,但是因林某芬的原因导致锐鸿公司未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且锐鸿公司在林某芬提出缴纳社保后立即补缴,林某芬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锐鸿公司无需向林某芬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规避】

根据上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保,事后劳动者反悔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可分为三种情况讨论:

(1)劳动者反悔后直接提起仲裁、诉讼程序的,不予支持;

(2)劳动者反悔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的,不予支持;

(3)劳动者反悔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并不因为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当劳动者事后反悔并要求办理社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立即办理(通常为一个月),以避免可能的损失。当然,这一结论建立在法院认定不缴纳社保完全出于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之上。若法院认定劳动者并非自愿(如不缴纳社保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劳动者证明做出该意思表示受到公司欺诈、胁迫),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未缴纳社保的责任。

 

问题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遭受工伤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二:东莞市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图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47号】

【案件事实】易图燕于2008年入职黄河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9日,易图燕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易图燕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黄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河公司提交了易图燕签名确认的《自愿放弃参保申请书》,认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易图燕的自愿放弃,且黄河公司已将应缴纳的社保费发放给了易图燕。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尽管易图燕向黄河公司提交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但黄河公司根据易图燕的申请不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而《自愿放弃参保申请书》是无效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黄河物管公司不能以易图燕自愿放弃参保、社保费已发给易图燕而黄河物管公司未因此获益为由拒绝支付各项费用,而应当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易图燕支付费用。故黄河公司应向易图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

【风险规避】

不同于案例一中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无须承担经济补偿的情形,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根据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参保,在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独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因此,对于极易发生工伤的技术岗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时需保持谨慎,以免承担发生工伤后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利后果。

 

问题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因社保机构无法补办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三:单士会诉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281号】

【案件事实】单士会系通达公司员工,2004年至2015年期间与通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士会在职期间,通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9日,单士会在一份声明中签名并捺印,该声明载明:“本人因不能长期在该公司工作,自愿要求放弃办理社会保险,此举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将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该公司无关。”单士会于2015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主张通达公司赔偿其因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而发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通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单士会缴纳社保的义务,但通达公司未为单士会缴纳社保,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单士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通达公司应当赔偿单士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通达公司辩称单士会已经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见,本院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免除,故本院对通达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风险规避】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养老保险,由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劳动者自己购买了其他社会保险,即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存在,用人单位也无需赔偿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时需了解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谨慎选择是否允许劳动者放弃社保。

 

问题四:当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后,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

案例四:黄伟章与广州圣堡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6194号】

【案件事实】黄伟章于2010年8月15日入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黄伟章向圣堡达公司提出自己因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强烈要求圣堡达公司将本应由单位缴交的社保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补贴给黄伟章。故双方于2011年4月19日达成一致意愿签订了《个人强烈要求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又根据圣堡达公司提交的有黄伟章每月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圣堡达公司实际已将应由圣堡达公司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以补贴方式打入黄伟章每月工资中且一并发放给黄伟章。之后圣堡达公司为黄伟章补缴了社保,并以要求黄伟章返还收取的社保补贴。

【裁判要旨】根据黄伟章本人签名的《个人强烈要求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黄伟章要求圣堡达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且请圣堡达公司将给予的社保补贴发放到黄伟章本人的工资中。而从黄伟章签名的工资条中,可显示在圣堡达公司向黄伟章发放工资的款项中有“社保费”、“社会津贴”该项,黄伟章在该工资条上签名,可视为其对工资发放数额以及工资构成予以确认,故圣堡达公司上诉主张黄伟章应向其返还社会保险补贴12656.16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风险规避】

当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要求为其补缴社保之后,对于之前发放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全部返还。但在提出该主张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留存证据,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的事实、社保补贴的数额等。

 

【划重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等协议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但是,即使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要求不买社保就一定要让劳动者签书面协议!不得口头约定!要书面!

2.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并不因劳动者的自愿放弃而免除,当劳动者主张补缴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缴,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以及避免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补缴社保,为了用人单位能顺利要回已发放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放弃社保协议书》等双方协议中写明每月的社保补贴金额是多少、以什么形式(现金/工资中的某项费用)发放。

(2)社保补贴如以现金发放的,每次应当出具收据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存档。如与工资一起发放的,应当在工资单中单列为一项,列明为社保补贴、金额,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3)社保补贴金额最好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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