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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的居民刘某星表示,自己的弟媳罗某玲和罗某玲的姐姐罗某艳,疑似因感情纠葛,被自己的弟弟刘某某在家中持刀杀害,在事发前一天,罗某玲因被刘某某殴打,向警方报警,还称“如果自己有什么意外,可以去找刘某某。”
在10月31日,就在罗某玲决定躲避前夫时,刘某某却出现在罗某玲家中,向其胸部刺了一刀,又向罗某艳身上刺了14刀,在11月3日,昭阳区警方向记者证实了这起凶案的发生,根据警方透露,在警方连日作战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落网。
被害人罗某玲35岁、罗某艳36岁,两人系亲姐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39岁,系昭通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明龙寨人氏,罗某艳的家人称,刘某某与罗某玲原本是夫妻,两个人离婚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两个人之所以离婚,系因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
“在离婚之后,刘某某也没有跟他人在一起,而是对罗某玲进行反复纠缠”,刘某星说,在10月29日晚上9点20分左右,罗某玲给姐姐打电话,称自己被刘某某殴打,如果自己出什么意外,家人都可以去找刘某某。
在罗某艳等家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动身去找罗某玲,还在路上报了警,在家人找到罗某玲时,刘某某还在用拳头殴打其头部,一行人去了辖区的太平派出所,在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建议先去医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显示,罗某玲并没有明显伤情。
在罗某玲返回派出所后,其哥哥罗某昆提出将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随后派出所拨打刘某某的电话,要求他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而且必须当晚去,刘某某虽然同意了,但晚上并没有去,并且将电话进行关机处理,其间,派出所民警和罗某玲进行了沟通交流。
当罗某玲到家时,已经是10月30日的凌晨3点,在上午,刘某某去了一趟派出所,因被男方恐吓殴打,罗某玲决定另寻住处,在下午,罗某玲喊姐姐一起在二楼收拾东西准备搬家,在下午6点10分左右,刘某某到达罗某玲的住处,并向罗某玲胸部刺了一刀,然后又在罗某艳身上刺了14刀。
罗某艳的侄子当时在一楼换锁,他听到楼上有尖叫声,便上楼去看,看到刘某某在拔刀,他试图抓住刘某某,但刘某某甩开他后夺门而逃。在11月3日下午,明龙寨村村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一直在对罗某艳的丈夫及两位兄弟进行安抚,他们仍身处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中。
两位姐妹遇害去世,后事该怎么办?她们的孩子今后谁来抚养?一时间并没有人能拿出一个解决的方法,至于刘某某,他们希望“法律能判他死”。邻居向记者介绍,刘某某与罗某玲两口子在村里口碑甚好,村民与他们相遇,彼此都是笑脸相迎,两口子也并没有经济压力。
根据村民描述,刘某某身高不足一米七,一直十分温和,家中有5个兄弟,他排行老四,“他是兄弟中,最和和气气的一个”,村民们普遍认为,刘某某一定有什么想不开的事情,才让事情走到了这一步。
2020年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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