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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杀害2名女同事并分尸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次数:413

11月11日,从西安未央区警方获悉,10月26日,一男子带一名女同事到出租屋内,性侵未遂将其杀害。随后,嫌疑人将另一名女同事从小区喊至屋内杀害。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后嫌疑人在安徽老家抛尸,于11月5日在西安被抓。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视频显示,10月26日,嫌疑人与一名女子搬运物品共同乘坐电梯。从未央区警方获悉,嫌疑人与两名受害者均为一装饰公司员工。案发当天,嫌疑人让两名女同事帮他送装修材料到其租住小区。嫌疑人先与一名女同事搬材料进入出租屋,另一名女同事未上楼。

进入屋内后,嫌疑人企图性侵女同事未遂,遂将该名女同事杀害。随后,嫌疑人将另一名女同事从小区喊至屋内杀害。

作案后,嫌疑人将两名受害者在屋内分尸并用纸箱运至车内。10月28日,嫌疑人开车至安徽老家抛尸后返回西安,于11月5日被警方抓获。

11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未央区警方获悉,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一般十天左右,特殊情况可以长达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几个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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