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验或者检验,如果买方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认可,则该买卖合同自买方认可时生效。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买方认可时,该买卖合同才生效,在此之前,虽然买卖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买方的认可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即使卖方不再愿意将物品出售给买方,但只要买方实施认可行为,买卖合同仍然生效。买方的哪些行为构成认可呢?第一,明示认可,买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认可。第二,沉默认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三,推定认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买方的拒绝认可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作出,买方在试用期向卖方返还标的物的可被推定为拒绝。在标的物风险承担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方认可行为的行使期限即试用期限,试用期限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则由卖方确定。 哪些情况不属于试用买卖呢?根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第三十条,以下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第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第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第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第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