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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首尔市长生前最后监控曝光
发布时间:2020-07-13      点击次数:475

据韩联社消息,稍早前失踪的首尔市长朴元淳已身亡,韩国警方10日凌晨在首尔北岳山肃靖门附近发现了他的遗体。韩媒曝光了朴元淳死亡前进入卧龙公园最后的监控画面。

闭路电视记录显示,朴元淳当天上午离开位于首尔的住所,10点53分许抵达卧龙公园。外出时戴着黑色帽子,身穿深色夹克、黑裤子和灰色鞋子,并背着一个黑色背包。

韩国警方和消防部门9日晚表示,当天下午接到朴元淳失踪的报案,随后全力展开搜寻工作。

另据央视新闻,10日凌晨,经韩国警方和消防部门近7小时的搜救,在首尔市城北区卧龙公园附近找到了失联的首尔市长朴元淳的遗体。其死亡原因有待调查。参与搜救的消防员称,在树林里发现了市长的随身物品。

韩国SBS电视台消息称,警方在朴元淳的官邸发现了其留下的遗书。朴元淳的女儿此前报案时也称,父亲曾留下了类似遗言的话。

韩国SBS电视台:首尔市长朴元淳失联,(警方)在其官邸发现遗书。

韩国SBS电视台晚间表示,警方在朴元淳的官邸发现了他留下的遗书,不排除其为采取极端措施而失联。

首尔市政府有关人士表示,朴元淳9日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没有上班,10日的日程也被取消。其原本将出席当天下午的一场活动。

此前,朴元淳还曾录制视频为武汉加油。朴元淳在视频中表示,感谢五年前,北京市政府在首尔因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遭到痛苦时,给予的帮助。“现在该是首尔报恩的时候了。作为北京、中国的最好朋友,首尔愿助一臂之力。武汉加油!中国加油!首尔支持中国!”

有韩国媒体报道称,朴元淳面临利用职权进行性骚扰的指控,警方目前不排除朴元淳失联与起诉事件存在关联的可能性。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首尔市长朴元淳10日被发现身亡后,其涉嫌性骚扰案调查已经结束,朴元淳将不会被起诉。

韩国警方负责人称,朴元淳前任秘书曾向警方提交诉状,称自己数次遭到朴市长的猥亵。

不过,鉴于嫌疑人朴元淳已经过世,所以根据规定,检方将以缺少公诉权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我国嫌犯死亡还会立案吗?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还没立案,则不会进行刑事立案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刑事责任能力便终止,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应注意的问题是,虽然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免除不了,可以起诉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是没有立案的就不会立案了。

 

在我国自杀案件怎么处理?

 

自杀案件的处理得根据不同情况,涉嫌犯罪的就按照相关罪名定罪量刑。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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