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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魏大勋疑同居 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次数:355

8月13日,有媒体曝光拍摄到了杨幂和魏大勋现身同一小区,两人感情看起来很稳定,似乎已经到了同居的程度了。

杨幂穿着蓝色短袖,搭配黑色渔夫帽,出现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在杨幂下车前,司机已经把车开到最好上车的位置,所以杨幂下来之后只需要一两秒,就可以消失在媒体的视线,不过就是这个一两秒,依旧被媒体拍到。助理还从楼上提了一袋垃圾下楼,乖乖丢进垃圾桶才上车,真是爱干净的一个团队。

而在杨幂离开后不久,魏大勋的专用司机也来了,魏大勋也是一晃而过,在同样的位置上车。可以看到,魏大勋也是穿着蓝色短袖,没看错的话,这两人是穿情侣款上班了,这也太甜了,丝毫不避嫌。

两人上车的地点是一致的,旁边都有一辆蓝色盖上雨衣的摩托车,而且两人上车速度贼快,估计早就商量好了,为了不被媒体跟拍。两人的打扮也很雷同,都是蓝色短袖和帽子,不过魏大勋的是白色渔夫帽,杨幂的是黑色的,这是换了帽子佩戴吗?总的来说,他俩现在感情稳定,发展更进一步了。

 

那么,法定同居类型有几种?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法定同居类型有几种?

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案件的追诉,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这类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自诉程序处理。

未依法经过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来决定其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所以,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关于同居关系的表述问题,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法律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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