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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 有精神病史杀人要负刑责?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次数:577

8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发布通报,8月12日,该市嘉禾东路一小区内发生命案,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对受害人行凶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悉,受害者是一名8岁男童。受害者家属称,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受害者家属说:“当时七点左右的时候,我孩子和我说他回来了,本来也不远就隔着一条街,在同学家里玩。但是后来三四分钟过去了,孩子还没回来,我打了两个电话也没接,我就去找孩子,结果就发现电梯里满是血迹,孩子的眼镜和雨伞都在,但是找不到孩子。”

“我赶紧报了警,等到警方赶到之后,在24楼发现了孩子,浑身被砍了八九刀。”受害者家属回忆到。

 据了解,警方曾向受害者家属透露,嫌疑人去年在学校读书期间曾砍伤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目前正处于服刑期。嫌疑人此前也住同一小区,但双方互不认识,今年5月嫌疑人一家已搬离小区。据警方通报,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嫌疑人并不认识已经被害的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其所住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这些疑问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有精神病史杀人要负刑责?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是免于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会完全自由。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精神病人也分了很多种,不是大家认为的只要精神病人犯罪了,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只有那种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犯罪之后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并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杀人怎么赔偿?

精神病人杀人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具体的赔偿。

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民事赔偿方面,是应该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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