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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患病老人获刑1年禁业3年 虐待被看护人罪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次数:397

9月3日,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59岁的徐某在朝阳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今年4月19日至4月25日,徐某在朝阳区某小区住宅内从事看护85岁患病老人黄某工作期间,为发泄对老人的不满情绪,多次采用用力击打头面部、扇耳光、薅头发等殴打行为虐待患病老人,致黄某“左颞部皮肤挫伤、右颧部皮肤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

徐某于4月25日经传唤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今年4月,徐某在为老人换尿不湿时有拍打老人后脑勺、用手击打老人头部、面部等行为。其中一段16秒的视频里,徐某曾击打老人头部5次并踢踹老人。

据徐某供述,她在老人家中工作3年,工资从最初的每月4000元涨至5500元,之前她和老人及其亲属关系一直挺好。今年4月,不能自理的老人将大便弄到她身上,这让她有了些情绪,觉得老人“很难伺候”,再加上家中有不顺心的私事影响心情,才对老人动了手。

检方认为,被告人徐某对负有看护职责的患病老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3日下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且禁止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看护工作。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虐待被看护人罪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虐待被看护人罪怎么判刑?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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