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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大学生看病遭校医猥亵 猥亵他人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次数:390

小瞳是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硕士一年级的学生,今年 7 月 14 号,她因为身体不适,到校医院外科就诊。7 月 20 号,小瞳突然接到校医院一名李姓医生的信息,要她到医院来复查。

据她介绍,当天晚上李医生先表示,将带她去检查室检查,结果刚进去,就把门给锁上,然后对小瞳进行了一系列猥琐行为。最近小瞳趁其接电话之际,挣脱逃走。

惊魂未定的小瞳当时逃回了学校,并立即报警求助,警方随后将李姓医生带走调查,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和取证,前不久,案件一审结果出来了。

对方因强制猥亵罪,被判了 1 年有期徒刑

小瞳介绍,这段噩梦般的经历对她刺激很大,一直困扰着她的学习和生活,而校方和校医院的态度也令人失望。

因这件事对自己打击很大,自己经常情绪低落,郁郁寡欢,有时还会做噩梦。但案发到现在,校方和校医院的领导一直都没有来安抚自己的情绪。

据了解,事发后,小瞳一直向家人隐瞒了此事,直到家人发现女儿情绪异常后,才询问得知实情。

小瞳的父亲认为,校医院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但对方至今没有任何一人对此事向其女儿及家属道歉。

事情过去了 3 个月,但小瞳和家属却没有得到一个说法,于是他们向校医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校医院向受害学生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记者找到了武汉科技大学医院。工作人员却表示,相关情况,他们已向派出所进行了交代,没有校方同意,暂不能接受对外采访。

记者随后又将此事反映给了武汉科技大学宣传部,并提出核实相关情况的要求。校方工作人员则表示,将向上级领导反映此事,争取妥善解决。

目前,学校表示将在 15 天内给予小瞳和家属答复。

猥亵他人处罚依据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的认定

1、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目的上: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

  行为上:有无直接性交行为。

2、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对象:本罪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3、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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