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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副区长等被免职 是否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次数:432

14日下午,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对丰台区有关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初步调查和处理的事项,市委书记蔡奇主持会议。

 6月11日以来,北京市连续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溯源中,发现均有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活动史或有关人员接触史。6月13日,市纪委市监委成立调查组,针对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调查。经查,丰台区副区长周宇清、丰台区花乡党委书记王华、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总经理张月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四早”要求不力、消杀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周宇清免职处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此外,经丰台区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王华免职处理;责令有关单位免去张月琳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总经理职务。市纪委市监委调查组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那么,以上这些人是否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有是什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怎么判刑?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判刑?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标准如下: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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