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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一槽罐车爆炸 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次数:478

6月13日下午16点40分左右,深海高速公路G15上温岭市大溪镇凉山村附近公路上,一辆油罐车爆炸导致周围房屋和工厂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央视新闻报道,爆炸现场周围的许多房屋倒塌,人们被困在房屋内。大溪镇的一位居民告诉记者,当时他听到一声巨响,那座大楼一直在摇晃。 “我以为是地震,所以匆匆下楼。”凉山村的卢女士介绍说,高速公路是在凉山村的中部修建的,对村子的影响更大。

油罐车的爆炸对路边的许多房屋造成了严重破坏,其中一所房屋几乎完全倒塌,大多数受损房屋是四层楼的建筑。伤者正在温岭市第一医院,温岭市东方医院,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台州骨科医院等医院接受治疗。

温岭市常务副市长朱明莲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经初步调查,该爆炸车为带有浙江CM9535车牌的液化石油气加油机(位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G15高速公路深海高速公路通往福建的温岭西出口下坡道中段发生爆炸,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现场救援共部署挖掘机等大型救援,救援机械设备30余台(套),派出各类救援车辆151辆,参加人员2660多人次。


说起其次事故,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量刑?

 

一、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如下: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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