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563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点,第一,租赁期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第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本法510条规定仍不能确认的;第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对于以上所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了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且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对于这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定期合伙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第二,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对于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当事人对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除此之外还有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中的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也包含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任意解除的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