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秋节,深圳一对父母因饭后打牌忘记3岁女儿还在车内。当女孩哥哥发现妹妹不见后到处寻找,此时父母才惊觉女儿还在车内。事发当日深圳最高气温超过30摄氏度,女孩被反锁期间车上没开空调或开窗,经几小时高温烘烤,女孩被发现时脸色苍白、大汗淋漓,她在被困期间已将车上3瓶水喝完,被送到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母亲在医院走廊上也悲痛欲绝。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此事。该案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对小女孩的死亡,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是纯粹的意外事件;二是涉及故意犯罪,如父母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三是如果没有犯罪故意,但经认定有刑法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失,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虎毒不食子。一般情况下,站在常人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角度,父母不可能想伤害自己的孩子,因此,大部分人会认为是意外事件。但从一般社会人的常规经验来看,在深圳这种南方地区,又是高温天气,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几个小时,是很不正常的,因为在完全密闭的车厢内,高温是致命的,何况孩子才3岁,又不在身边几小时父母才发现,因此,有人质疑至少属于过失致人死亡。1、如果是父母以外的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孩子遗忘在车里,最终导致孩子死亡,那么,将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是父母故意为之,在高温下将孩子锁车里最终导致孩子死亡,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为剥夺孩子生命而制造这种表象或假象,则属于故意杀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对于亲生父母而言,因为大意、过失,导致孩子死亡,是会“法外开恩”呢,还是也一样被追究法律责任?首先,需要明白,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而对于子女因父母的过失导致死亡,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可以豁免法律责任或者“法外开恩”。从法律层面看,如果经认定存在刑法上的主观过失,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父母子女关系而言,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父母负有监护义务外,还有道德层面大众最熟知和接受的道德人情、天理、社会普遍情感等纽带联系。父母丧子,也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人道德、社会的普遍感情上可能无法接受。因此,过往司法实践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也未听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好,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好,均是刑法上的过失犯罪,这是毫无疑问的。本案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父母下车后太疏忽大意而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而未带离车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父母已经预见到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可能发生高温窒息死亡的危险,但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当时依然把孩子放在车内,结果后来忘记此事,导致孩子高温下车内死亡。至于本案,如因父母的过失导致孩子的死亡,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看当地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