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正式问世,许多新的制度安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居住权属于物权编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对于其内涵,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即:居住权的设立是一个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同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一样,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和设立的效果。同时,民法典对于居住权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同时,原则上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作为一项人役权,其与其他权利又有哪些区别呢?比如设立居住权和租赁房屋的区别。首先,居住权不受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双方可以对居住多久自由约定,可以是三十年、五十年甚至是至居住权人死亡,而租赁在法律上最长只允许签订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设立居住权比较租赁房屋更能保障人们长期性稳定居住的需求。有的观点认为租赁权有最长二十年的限制,可以以借用的方式不收取租金供他人居住,则不受二十年租期的限制。但借用关系更加不稳定,甚至无法享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有利自然有弊,相应的,比起租赁权,居住权有其相应的权利限制,比如居住权不得转让,原则上也不得出租收益(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是由于居住权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更加注重对居住权利的保护。关于居住权的实践运用。未来实践中可以料想到的是,居住权的使用场景,会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老人以房养老方面。在居住权设立后,“以房养老”模式的设计将会步入合法化、成熟化的进程。“以房养老”的运作模式是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背景下的社会产物,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只有一套房产,由于退休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于是产生了老人与银行约定将自己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则每月支付老人一笔赡养费,并且在老人去世之前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中的养老模式。增设居住权后,老人继续居住房屋这一约定可以通过为老人设立居住权来实现,从而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让合同约定有法可依,使得交易更加安全。当然,除了以房养老,设立居住权,也有助于解决诸如:离婚后原配偶的住房安排;老人给其他晚辈亲属、朋友解决住房等。都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不能避免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前期会出现许多纠纷,或许会有诸如合同诈骗、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瑕疵担保纠纷等等问题。但相信通过日后不断的实践和摸索,相关法律和制度会越来越细致完善,居住权制度也将发挥其应有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