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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近年来,香港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恐活动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国家主权,一些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港版国安法正是根据这一决定以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并且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是由于港独势力以及外国势力的阻挠,香港自身迟迟难以落实国安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最为重大的举措,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国安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刑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一共有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第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第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四,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和处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第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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