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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发布时间:2020-07-06      点击次数:407

6月30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一、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同时,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二、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也拟对此作出修改。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草案还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

三、加大力度打击药品“黑作坊”

“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危害严重,草案对其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这也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以后,对涉药品犯罪惩治保持力度不减。同时,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四、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草案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

五、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在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还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

六、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近期出台的民法典明确了相应规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此作出规定。

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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