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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孙女被奶奶推拉进粪坑溺亡 精神病杀人犯法么?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次数:411

  近日,两孙女被奶奶推拉进粪坑溺亡事件引发关注,该案件发生在四川营山县某村的一起悲剧。奶奶为何对两名亲孙女行凶?

在丈夫和儿子、儿媳离开家约3个小时后,55岁的徐某先后将年仅3岁和5岁的两名孙女推拉入粪坑,致两个孙女溺亡。之后,徐某回屋换上干净衣服,离开村子找地方跳水自杀,后来在一水库获救……据徐某供述,她觉得家人对自己不好,并认为自己身患胃癌,而家人不给自己看病,还怀疑家人在饭菜中下毒要毒害她,于是她想自杀,并决定在自己死亡之前做一些事让家人感到后悔。

据新闻报道,营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一中队中队长王谢雨介绍,案发当晚10时许,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过现场了解勘查分析,得知两个遇害女童事发前由其奶奶在家中照管,但其奶奶不知所踪,民警分析有两种可能,两名女童系被其奶奶杀害。此外,两名女童也可能因失足跌落粪坑意外死亡,其奶奶担心被家人责怪而离家出走。

当晚,警方发动村干部、村民寻找失踪的徐某,但无果。次日清晨8时许,警方接到消息,称徐某在邻村一水库自杀,被人救起。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天民警赶到现场后,徐某主动承认杀害了两名孙女,并称要跳水库自杀给两个死去的孙女抵命。经司法鉴定,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当天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今年8月24日,本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徐某犯故意杀人罪。

本案开庭前,徐某的家人向检察院提交了谅解书,认为徐某患有精神疾病,对杀害两个孩子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对徐某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徐某表示认罪认罚。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精神病杀人犯法吗?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则此时杀人了自然会被认定为犯法,同时这不仅是犯法,还是犯罪行为,之后就会按照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杀人,那么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精神病杀人如何判刑?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需要视情形而定,如果犯人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控制自己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时没有精神异常,病症消失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如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杀人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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