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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云南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活水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张某报警:其一条价值3000元左右的马犬死在路上,怀疑是被人投毒。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查看,通过调取张某家附近的监控比对后,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形迹可疑,民警便顺着该车的踪迹查询,很快发现该车出现在石槽河村委会某村,民警判断嫌疑车辆有再次作案的可能,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拦截查缉。
嫌疑人十分狡猾,发现民警后便驾驶车辆逃窜,民警立即驾驶私家车辆沿着嫌疑车辆行驶的路线进行对向堵截。嫌疑车辆出现,民警便快速将车停放在路中间,不料,嫌疑人竟驾驶车辆撞了上来,撞车后,嫌疑车辆倾斜在路边。民警迅速冲向嫌疑车辆,与赶到的同事一起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让民警意外的是,在嫌疑人的车辆后备箱及后座下查获9条被毒死的犬只及作案用的毒饵等物,看着一堆大小不等惨遭毒手的狗狗,现场让人十分难受。
经讯问,2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于10月23日凌晨05时许,到陆良县活水乡多个村组,用事先准备的毒药涂在烤鸭上,先后毒死土狗9条、马犬1条,尚未来得及将犬只运回家加工烹食,就被警方抓获。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刑事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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