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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下午5时左右,一名13岁的“熊孩子”持汽油到柳州市桂中大道福柳雅居小区2栋天台上纵火,险酿大错。
这则流传的公共视频显示,10月31日下午4时50分许,一名身穿黑白条纹的少年拿着一个油壶到福柳雅居2栋天台,并将油壶内的汽油倒在天台台面上,而后用打火机引燃编织袋后将编织袋丢在地面的汽油上。一时间,天台上烈火熊熊,浓烟滚滚。
11月1日下午,记者接报后来到事发现场看到,福柳雅居2栋天台上虽然被清理干净,但仍可以闻到一股较为浓烈的汽油味,地面上被烧灼的痕迹十分明显,仍有烧黑的痕迹。记者看到现场有一床被烧坏的麻将竹席,悬挂在起火点上方,起火点旁的一个玻璃鱼缸已被灼烧开裂。
据该小区2栋居民介绍,10月31日下午5时左右,居民们发现天台突然冒出滚滚浓烟,而且可以闻到明显的烧臭味。发现异常后,居民们立即和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工作人员接报后随即到现场灭火,所幸火势被及时控制并未蔓延,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太大的财产损失。
当天下午,经过调取监控后发现,纵火的原来是一名穿着黑白条纹上衣的少年,该少年就住在该小区。事发后,辖区派出所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少年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在2栋一楼的公开栏,记者看到了纵火少年向该小区业主和物业写了一封《道歉信》,该道歉信称,他是当天在2栋天台上纵火的人,他已经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向大家道歉,让大家担心受怕了。
记者从桂中派出所了解到,该所接到居民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经调取监控后锁定了在天台上放火的人。当天晚上将纵火少年及其父母带到派出所调查。
据了解,少年所持的汽油是少年父亲为给汽车加油留置在家里的。由于该少年只有13岁还是未成年人,对于少年纵火的行为,派出所民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也对少年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批评教育后,该少年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保证以后不再犯错。而少年父母也保证将加强对少年的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事后,少年为了表达歉意,主动向小区居民和物业写了道歉信。
纵火罪如何认定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纵火罪可以根据本罪的主体、客体、对象进行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这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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